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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0-04-23 15:21:56
作者:
宋老师
阅读:
来源:
甘肃教师资格网
  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

  中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9〕286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兰州新区组织部、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现将《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教育厅,以便修改完善。

  我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副高、中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中,指导中小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比赛,是评价教师能力业绩贡献的条件标准之一,总体上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从2019年起,教师指导中小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奖项目,以教育部公布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见附件)为准,2018年以前参照该名单执行。

  附件:2019年度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

  2019年8月6日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

  中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及品德条件标准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小学教师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保证我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副高、中级评价条件标准完整规范,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全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一级教师)品德评价条件标准、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及相关政策解释,按《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甘人社通〔2018〕458号)执行。其中品德评价条件标准涉及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等。

  第三条 全省中小学教师系列初级职称(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认定。

  第二章 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四条 专业能力。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教育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较好,掌握现代教育技术。

  第五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胜任1门以上课程讲授。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教学改革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能力,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大学本科毕业,任二级教师满4年。

  大学专科毕业,任二级教师满4年(主要适用小学、初中教师)。

  中专毕业,任二级教师满5年(主要适用小学、幼儿园教师)。

  第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学习计划。

  第八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不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做要求,须撰写1篇高质量工作总结,或提交1篇校内交流论文。

  第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利用外文书籍查阅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教育教学设计、制作、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县(市、区)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1次。

  2.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1次,或获校级上述教学活动奖项1次。

  3.获校级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4.担任班主任、团队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年以上,学校考核结果良好。

  5.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本专业竞赛(含体育比赛、艺术展演)获奖或取得名次。体育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县(市、区)以上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

  6.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验收的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1项(需附课题鉴定书及立项通知书)。

  7.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在校内交流1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8.获年度考核“优秀”等次1次以上。

  9.师德师风高尚,教学业绩突出,在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测评中,学生、学生家长、学校老师、学校领导班子一致推荐为优秀的。

  10.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业内3名及以上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不含基层有效)的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三节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三条 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或资历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教育教学业绩突出,达到下列3项条件标准可破格晋升:

  1.获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省级二等奖1次,或获市级一等奖1次,或获省级三等奖2次,或获市级二等奖2次(未设定奖项等次的,获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1次)。

  2.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市(厅)级企事业单位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

  3.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前5名)1次,或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上述市州级二等奖以上(前2名)1次。

  4.担任班主任、团队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年以上,并且本人或本人所带的班级获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德育方面先进称号1次,或获校级上述奖励2次。

  5.作为前2名完成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鉴定验收的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1项(需附课题鉴定书及立项通知书)。

  6.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省本专业竞赛(含体育比赛、艺术展演)获奖或取得名次,或参加市州本专业竞赛(含体育比赛、艺术展演)获三等奖以上或取得前5名1次,或参加县(市、区)本专业竞赛(含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取得前3名或获二等奖1次。体育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市州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或县(市、区)正、副裁判长1次。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8.获年度考核“优秀”等次3次以上。

  9.师德师风高尚,教学业绩突出,在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测评中,学生、学生家长、学校老师、学校领导班子一致推荐为优秀的。

  10.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省市属艰苦单位(矿山、森林、野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0年以上,现仍在以上岗位,且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其他要求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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