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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时间:
2019-03-01 17:13:27
作者:
刘老师
阅读:
来源:
甘肃教师资格网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根据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中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全市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健全预防、处置中小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建立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综合施策、形成合力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成最安全、最阳光、最和谐的地方,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先。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安全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特别要加强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培养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不同群体积极预防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的意识,促进全社会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的整体提高。

  (二)坚持预防为主。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深入开展“安全你我他,师生家长共排查”的矛盾隐患排查和整治活动,及时排查治理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苗头隐患,不断强化学校及周边日常安全管理,加强欺凌事件易发现场监督,完善学生寻求帮助的维权渠道。

  (三)坚持保护为要。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学生隐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切实保护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健康,防止二次伤害的发生,帮助被欺凌学生尽早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四)坚持法治为基。依法依规落实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各项要求,正确运用好批评教育、管理约束和综合治理等手段措施,既不避重就轻,也不随意扩大。按照“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予以必要的处置和惩戒,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三、治理内容及措施

  (一)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冲突及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二)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

  全市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要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市教育局和学校要重点抓好校园内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做好校园外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责任部门:市教育局、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团市委、妇联、残联,各学校)

  (三)积极有效预防

  1.指导学校切实加强教育。中小学校要通过在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经常性教育。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配合学校开展好法治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司法局、体育局、团市委,各学校)

  2.组织开展家长培训。通过组织学校或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司法局、妇联)

  3.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学校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责任部门:各学校,市教育局、体育局、公安局)

  4.定期开展排查。市教育局、体育局要组织所属学校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对重点人员,要责任到人,持续管控,加强教育。(责任部门:市教育局、体育局,各学校)

  (四)依法依规处置

  1.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市教育局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责任部门:各学校)

  2.妥善处理申诉请求。市教育局要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科室并向社会公布。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责任部门:市教育局、体育局)

  接受申诉请求并启动复查程序的部门,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本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责任部门:市教育局、体育局)

  3.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责任部门:各学校)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责任部门:各学校)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责任部门:市教育局、体育局、公安局)

  市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正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责任部门:市教育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体育局、公安局,各学校)

  (五)建立长效机制

  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创新,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

  1.完善培训机制。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市教育局分管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专题面授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的内容。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责任部门: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各学校)

  2.建立考评机制。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责任部门:市教育局、综治办、体育局,各学校)

  3.建立问责处理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局、综治办、体育局,各学校)

  4.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指导员制度,明确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开展以防治学生欺凌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推进学校在规章制度中补充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及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教育。(责任部门:各学校,市教育局、体育局、司法局、团市委)

  四、职责分工

  (一)市教育局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做好教育系统专门学校的建设工作,配合做好相关行业所属工读学校的建设工作,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

  (二)市综治办负责推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三)市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实施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开展“法治进 校园”巡讲活动,协助学校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六)市民政局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

  (七)市司法局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相关单位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校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的学习完成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九)市体育局负责指导下属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十)团市委负责切实履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

  (十一)市妇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十二)市残联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十三)各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深入细致部署。全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根据治理内容、措施及分工要求,明确责任人和具体联系人,结合本实施方案,每学期开学前进行一次实施方案的完善和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各学校应健全完善本单位中小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中小学生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体现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师生培训方案、考评办法、问责处理规定和依法治理办法等,并与2018年9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全市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要对全市各学校按要求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等办法措施、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开展培训、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三)及时全面总结。认真及时做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总结,一方面围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认真总结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中带有启示性、经验性的做法;另一方面围绕面临的困难和不足,认真查找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与社会、家长和学生需求的差距、不足和薄弱环节,查找问题真正的根源,汲取教训,研究改进,推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自2018年起每年11月1日前,各学校对本单位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教育局。

  (四)强化宣传教育。结合普法工作,积极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和方法。对已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满足群众信息需求。市教育局要联合主要新闻媒体共同发布反学生欺凌绿色报道倡议书,营造反学生欺凌报道宣传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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